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     2020年7月23日   |   管理制度   |     评论已关闭   |    3138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叔公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财务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制度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基金会、计划财务处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方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七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运作资金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主要用于银行存款竞争性存放和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九条 资金运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在每年理事会上报请理事会审议后授权秘书处执行。

第十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制度

第十一条 出纳岗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四)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双人经手。需外出存、取现金时,基金会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存、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

(五)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存入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现金日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 未经理事会及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七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

第六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每年年初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本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经理事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上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会的收入、支出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将各主管部门机关名称及具体管辖的所有局(处或科、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书面登记。
    第二十一条 将各年度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内部管理报表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将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将各部门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档案保管清册》,对各个部门的所有文件等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

第二十五条 若人员离职,应规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费用)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费用)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十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但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产等,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

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账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附则

本办法自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